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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转让必须懂得这些法律细节!!
发布于 2024-03-05 09:29 阅读()
无论旧规还是新规均对建筑企业取得相应的资质规定具体条件,一般要求建筑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净资产、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和必要的技术装备,也就是说工程资质与建筑企业本身具备明显的依附性和不可轻易分离的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明确禁止建筑企业对外转让或出借资质,违反规定将承担相应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究其原因是因建筑资质事关建筑质量,进一步说有关社会公共安全,如不具备资质和能力的主体通过借用、受让等形式取得资质证书,可能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威胁,因此法律规定禁止资质转让并非单纯属于管理性规定,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02法律允许的建筑企业资质变更及变更方式
建筑企业资质一般是禁止转让或转移的,但基于建筑企业资质依附的建筑企业本身根据《公司法》规定可能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故绝对禁止建筑企业资质转让或转移与《公司法》规定相矛盾,也不利于建筑企业经营发展,故国家对建筑企业资质在特定条件下许可变更亦进行了明确规定。
基于通知规定的建筑企业资质可变更几种方式,这也为建筑企业转让资质获利提供了可操作空间。从建筑企业资质转让方式成本及难易程度分析,在市场中采取合并方式进行转让的极少存在,这种方式一般不符合资质转让双方的交易目的。从交易便利性、成本及风险控制角度考虑,在实践中采取“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方式进行资质转让最为普遍,一般操作转让方法为:
(1)资质需求方与资质提供方进行重组,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一方实现对另一方的全资控股,在完成控股后采取分立的方式将资质分立到资质需求方,在分立完成后再次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最终完成资质的转让;
(2)资质提供方设立全资子公司(或已有的无债权债务纠纷的子公司),并根据转让资质要求,对子公司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技术装备进行配备后,然后通过建筑资质分立的模式将资质变更到全资子公司名下,最后再将全资子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最终完成建筑企业资质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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